JUKI株式会社(重机株式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JUKI株式会社拥有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工业用缝纫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2家公司提起了专利侵犯诉讼。

就此两诉讼案,该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了认定被告侵犯专利的判决。法院命令被告“禁止制造销售”并“向JUKI株式会社支付损失赔偿金”的第一审判决书为〈(2008)二中民初字第10429号〉及〈(2008)二中民初字第10427号〉,特此通知。

<判决书>

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2564*Broken link 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2565 *Broken link

JUKI株式会社在探索高端技术的同时,在追求缝纫机外观设计的美观精湛性方面也不断精益求精,JUKI缝纫机精美的外形作为高端技术的佐证在市场上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这次成为诉讼案纠纷对象的缝纫机外观设计,是JUKI株式会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No.ZL00305905.7和No.ZL01340679.5,是唯独JUKI株式会社可行使的权利。

No.ZL00305905.7 (LU 系列)


LU-1508N

No.ZL01340679.5 (LS 系列)


LS-1342

JUKI株式会社今后为了防止低劣产品在消费者中扩散,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原理,针对类似的专利侵权行为,还将继续以严正的态度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上述两公司接到判决后有可能提起上诉。

<参考判例>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9857 *Broken link